摘要:保险的兜底规则是指保险公司对于某些风险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底线原则,确保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得到经济赔偿。中国保险的安全机制包括监管制度、资本保证金制度、再保险制度等,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保险合同的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些机制共同构成了中国保险行业的稳健基石。
征求意见稿曾规定长期健康险、年金险和长期意外险的保单强制转让,但在定稿中这一条款却被删除了,这让很多人产生了疑问,监管是否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做出了调整?是否意味着在极端情况下只有寿险合同能得到保全,其他险种可能存在损失风险?
关于为何删除长期健康险等保单的强制转让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调整是必要的,因为现行的《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仅规定了寿险保单需要强制转让,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是由银保监会制定的,属于规章,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因此删除这一规定是合法的。
大家关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除寿险合同外的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经过研究,找到了2011年发布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其中并未规定长期健康险等保单需要强制转让,只说明了保险公司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
这意味着长期健康险等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是协议转让,如果保险公司之间达成协议能转让成功则可以转让,如果转让不成功,需要在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或依法撤销后,作为债权申请清偿,清偿顺序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费用后,在保险公司的社保费用和税费前。
很多人可能会担忧,我的保单安全吗?保险公司真的会破产吗?要理解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中国保险的层层安全机制,保险公司破产的概率微乎其微。
中国的保险安全机制可以分为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三个方面,事前审查方面,一家保险公司的成立条件非常严苛,比如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仅2017年前三个月,就有四家保险公司因未通过银保监会的审查批准而不予许可筹建,从保险公司的成立就可以看出监管的审慎态度。
事中监管包括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再保机制、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和资金运用要求等,比如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就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将被视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事后救济方面,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或不按照要求缴纳各类准备金等时,监管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根据保险公司的不同风险状况,监管会采取列为监管对象、整顿、接管和撤销等措施,其中最严厉的是撤销保险公司并进行清算,但这种情况在国内尚未出现。
如果保险公司真的破产或被撤销,除了进行破产清算,还有重整这一补救手段,通过重整可以挽救一个保险公司的命运,主要是通过债权债务双方的协商和宽容,对保险公司的债务、资产等进行重新整改,缓解其资金链压力,给予时间和空间进行重新的发展。
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原则是小额保单和个人保单优先救助,财险、短险5万以内全额救助,5万以上部分个人救助90%,机构救助80%;长期寿险保单的个人救助比例高于机构。
关于人寿保单包含的范围,实际上在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看到监管对于保险的分类,但需要注意的是,重疾险或重疾险附加身故责任、年金险并不属于人寿保单,这也意味着保单能否强制转让主要取决于购买的险种,因为寿险保单是强制转让的,所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对象是受让保险公司,如果转让成功,保单继续有效;如果转让失败,除了等待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清偿外,保单持有人还可以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从这个角度来看,非寿险保单的救助标准和寿险保单几乎是一样的。
如果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险保障基金还会把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虽然救助标准最高只有90%,但消费者的保单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为一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达标,监管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精算研究所所长张琳教授曾表示,保险公司破产是让股东离开,而不是让客户离开,中国的保险行业发展虽然只有短短40多年,但市场上的保险公司从一家演变到现在的上百家,未来的变化难以预测,在选择保险时,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只要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都可以考虑购买。
极端情况下保险公司会破产,保单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但这种情况的可能性非常小,在选择保险时,要关注购买的险种而非保险公司本身,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只要是境内依法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的产品都可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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